1. 人的不信不能废掉神的信

【罗3:1】这样说来,犹太人有什么长处,割礼有什么益处呢?【罗3:2】凡事大有好处,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。【罗3:3】即便有不信的,这有何妨呢?难道他们的不信,就废掉神的信吗?

犹太人一直以神的选民自居,轻看外邦人。但保罗经过2章的论述,得出的结论是神不偏待犹太人,也没有弃绝外邦人。这时直线思维的人就问了,既然神不偏待犹太人,那拣选他们、赐下律法和割礼,岂不是没有意义?现在保罗要证明,神拣选犹太人不是没有意义,而是大有好处。这个好处就是把圣言交托他们,虽然他们不信也不能废掉神的信,因为人是虚谎的,神是信实的。这是让我们看到,先知在写下圣言的时候,根本不需要明白。比如,神借以赛亚写下“必有童女怀孕生子”,难道当时的他一定明白吗?完全不需要。同样的道理,摩西也不需要明白自己为什么在创世纪中把神写成复数,而却说神只有一位。

【罗3:4】断乎不能!不如说,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。如经上所记:“你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”

“断乎不能”,是绝无可能的意思。中文和合本的翻译给人一些想象空间,不能理解成“千万不可”、“千万不要”。

引用经文来自诗51:4,是大卫与拔示巴行淫并杀人后,受到拿单责备,在律法面前知罪时所说的话。前半句圣灵直接引用,后半句大卫原来的意思是,神(对他)的判断公正,但保罗在引用时,圣灵赋予新意,就是神在被人判断时一定得胜,用以强调神的真实和人的虚谎。为什么人判断神是虚谎的呢?这其实就好比一个影子对实体说,你怎不这样或那样呢?实体就会反问影子:你这样,不是因为我这样,你那样不是因为我那样吗?若是没有我,你又能怎样呢?人判断神也是如此。

【罗3:5】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神降怒,是他不义吗?【罗3:6】断乎不是!若是这样,神怎能审判世界呢? 【罗3:7】若神的真实,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,为什么我还受审判,好像罪人呢?【罗3:8】为什么不说,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?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。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。

不认识神的人常论断神。保罗反问他们,神降怒是祂不义吗?绝对不是,若是如此,神如何审判世界呢?按照人直线的逻辑,若人犯罪越发显出神的荣耀,那就当多多犯罪以成就神的善?律法主义者对恩典基督徒最大的毁谤就在这里,说这是教导人作恶。面对这样的毁谤,保罗却懒得解释,只给一句这等人被定罪是该当的。

虽然保罗懒得辩解,但我们却可以说明:人犯罪彰显神的荣耀没错,因为神一定要发烈怒来审判罪;也正因为人犯罪,神才要彰显基督拯救的荣耀;但这并不等于是教导人多多犯罪。所以保罗说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,其实是他们心里所充满的,口里就说出来(路6:45)。当我们说,靠基督赦罪的恩典不靠行为的时候,毁谤的人就说我们这是廉价的恩典,其实他们的靠恩守律才是把基督的恩典廉价化了。按照犹大书(1:10)说,这是他们毁谤自己不知道的,与没有灵性的畜类一样,在这事上败坏了自己,将来被定罪是必然的。

2.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

【罗3:9】这却怎么样呢?我们比他们强吗?决不是的!因我们已经证明: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。【罗3:10】就如经上所记:“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;【罗3:11】没有明白的,没有寻求神的;【罗3:12】都是偏离正路,一同变为无用。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。【罗3:13】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,他们用舌头弄诡诈,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,【罗3:14】满口是咒骂苦毒;【罗3:15】杀人流血,他们的脚飞跑,【罗3:16】所经过的路,便行残害暴虐的事;【罗3:17】平安的路,他们未曾知道;【罗3:18】他们眼中不怕神。”

按照人直线的思维,既然犹太人不好,那就是外邦人好了。自义蒙蔽了人的眼睛,看不到还有第三种选择,就是神本来就不是要证明犹太人和外邦人谁更好,而是要证明他们都不好。我们今天来到教会的某些人,不就自觉高人一等吗?头顶神的光环,在不认识神的外邦人中心安理得地以“好人”自居,不过是贪图虚名罢了。

神怎么看人?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。后面的形容其实很难听,但那些所谓传神道的人,谁又知道是说自己呢?还自我陶醉在神仆人的虚幻中,皆因他们不知平安的路,眼中也不怕神。

说他们不知道平安的路,那是因为他们明知信是称义的唯一道路,却非要掺杂行为的死路;说他们眼中不怕神,是因为明知神按照行为审判人,却还要把行为摆到神面前。神说肉体之中没有良善,没有义人,没有行善的,没有寻求神的,但他们总以为自己在寻求神、在行善。我们却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,神既然按照行为审判人,人只有死路一条,我们就单单把信摆在神面前,神就以永生报应我们。

【罗3:19】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,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。【罗3:20】所以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

这才是神的逻辑。律法是对律法以下的人说的,乃是为罪人设立的(提前1:9),为的是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。谁是律法以下的人呢?我们说过,所有出自亚当的人都在律法以下,这当然包括了未出生的婴儿(诗51:5)。若是有一个人不是从亚当所出,他一定是义人,不在律法以下(提前1:9)。两千年前,主耶稣道成肉身来到地上,成为女人的后裔,与亚当无关,所以就成了唯一天生就不在律法以下的义人。也只有祂才能伤撒但的头,我们则因祂成了被圣灵所生,不在律法以下的人。这不是指我们的肉体,我们的肉体曾经在律法之下,但因着与基督同钉死在十字架上而脱离了律法,今天我们里面活着的是基督(加2:20),一个灵性的身体(林前15:44),这个身体和基督一样是义的,不在律法之下。

律法主义者始终不明白律法叫人知罪是什么意思,明知守不住,却是硬着颈项去守,看不到靠着基督脱离律法的永生之路,陷入其中无法脱身,也是神预定的。

3. 为什么因信称义

为什么要因信称义?自己把事情做好不好吗?你可能已经认识到,人无法做到完美。那人尽自己努力,做不到的靠耶稣宝血遮盖。这就是所谓的靠着圣灵守律法(靠恩守律),也是今天主流的教导。这是否定神的话,也是轻看基督的宝血,认为耶稣所做的不够,非要加上自己的贡献。他们忘了神是忌邪的(出34:14),在救恩上不容许有任何的掺杂。所以,对于肉体,祂才有话说,没有良善(罗7:18),行不了良善的律法(罗7:12,16,8:3),才要我们把肉体归入基督的死,使罪身灭绝(罗6:6)。【罗8:10】基督若在你们心里,身体就因罪而死,心灵却因义而活。如果这个肉体突然在神面前行善了,那只能说明它没死,既然没死,那基督就不在心里,被重生当然就是幻觉。

以上是神的道理,我们看实际情况如何。说人在信主前守不住律法,并非准确。律法说不可杀人,这个世界上真正杀人的人并不多。所以,除非我们明白律法是一个整体,才能判断自己守不住律法,不信的人怎能明白这点呢?说信主后靠圣灵能守住律法,完全是出于自义,因为事实上更不可能。信主会使我们明白,恨人就是杀人,心里动淫念就是与人奸淫。按照这个标准,本以为能守住的诫命,信主后应该明白守不住了才对。更何况神还有一附加条款,犯一条就是犯众条。若不是眼瞎和极端自义,怎么会有信主前守不住律法,而信主后反能守得住呢?

其实,神若真对我们的肉体有指望,就不会颁布如此高标准的律法,让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人能称义(罗3:20);正因为神原本就没指望我们的肉体,也比我们更明白它,所以,才要我们相信罪身灭绝,而不是所谓靠恩守律;也因为是信,不是做,所以就不存在做不到的问题。靠圣灵守律法是不信之人的一种幻觉。

【罗3:21】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。【罗3:22】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【罗3:23】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,【罗3:24】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地称义。

律法和先知证明了什么?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(罗3:20),这同时也证明神的义,必须在律法以外,也就是行为以外得到。耶稣基督来到世上,除去了世人的罪,显明的就是神的义。

保罗说世人都犯了罪,有没有搞错?我犯了罪我知道,因为我有良心;难道那些一出生,甚至还没有出生就夭折的婴儿,善恶还没有做出来,也犯了罪?所以,若是没有神的话,人如何能明白罪?大卫在诗篇中得到启示,承认他在母腹中就有了罪(诗51:5)。保罗则说,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从罪来的;于是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(罗5:12)。所以,神定义众人都犯了罪是因为亚当,和人的行为无关。

亏缺了神的荣耀?保罗不是刚说,人犯罪所彰显的是神的荣耀吗?二者其实并不矛盾,人犯罪彰显神的荣耀是因为神能审判罪,也因为人犯罪,神才要彰显基督拯救的荣耀;说人犯罪亏缺神的荣耀是从人的角度来看。历史上有一位不亏缺神荣耀的人,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。

什么是白白的称义?就是不靠自己的任何行为。两千年来,基督教一直陷入一个错误观念中不能自拔,认为人称义不靠行为,但称义之后的成圣还是要靠行为,这是掩面不看神的话。神明确说,【来10:10】我们凭这旨意,靠耶稣基督只一次献上他的身体,就得以成圣。【来10:14】因为他一次献祭,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。所以,我们成圣也是靠信,而与行为无关。如果你宁可相信神学家的话,我也只能说是神预定你如此了。

4. 藉着人的信

【罗3:25】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。

什么是藉着人的信?神设立耶稣做了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要显明神的义,但如果没有人的信,神的义就悬在空中。保罗已经用圣经证明,没有寻求神的(罗3:11),也就是说,没有人能信神,所以信就必须神所赐的(弗2:8)。神赐下信是通过圣灵,这个过程叫重生。

为什么是生而不是礼物呢?人喜悦救恩是一个礼物🎁,这样至少可以拿接受来夸口。其实,神用整本旧约已经证明,没有人寻求神,就是否决了人有接受救恩的能力。人所能接受的救恩都是宗教性的,也就是好人上天堂,坏人下地狱,基督教也不例外,而对于神这种完全不在乎行为(罗3:28)的救恩,人天然就会反对。这样说基督教会有人不服,因为他们标榜的就是因信称义。我就要问一下,既然已经称义,为什么还是罪人?这样的自相矛盾是真看不懂还是装的?

但生就不同了,被生的人得到生命完全是被动的。所以,圣灵要生我们,无关乎我们的意志。生带来的是一种身份,而这个身份不会因行为而改变。被重生的人知道自己有生命,但却不知道如何得来。主耶稣用风来形容,也就是能感知风,却不知风来自何处。只有那些没有被重生的人,才无法感知生命,所以无论我们如何解释,也都不过是对牛弹琴。

5. 先时与今时

【罗3:25】……因为他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【罗3:26】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

不信的人把先时和今时解释成信主前和信主后。认为耶稣只解决了信主前的罪,信主后的罪还要自己解决,结果发现自己永远不能脱离罪。这是不明白自己是怎么死的。人之所以死在罪中,并非因为肉体的过犯,而是因为亚当一次的过犯,也就是吃知识善恶树果子的罪,这才是人先时所犯的罪,每个人都死在这个罪中(罗5:12),又称其为前约的过犯(来9:15)。如果亚当的罪不解决,只是在行为上努力,还是不能脱离死亡;好消息是,耶稣因一次义行(罗5:18),也就是十字架,除去了亚当的罪,解救我们这些信的人脱离死亡,得到了永远的生命。至于肉体的过犯,神要让我们明白,已经不被记念了(来10:17),这就是基督赦罪的恩典。不信的人永远不相信这样简单的道理,才会有误用恩典、赦罪的说法。

神如何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呢?这表现两个方面:一是主耶稣并没有在亚当犯罪之后立刻来到世上被杀除罪,这个忍耐有数千年之久;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每个人身上,神允许我们先死在亚当的罪中,在预定的时刻才重生拯救我们。对于不信的人,神的忍耐也表现在两个方面:没有听到福音的人,神忍耐他们直到离世,用亚当的罪来审判他们;对听到福音的人,神要用福音显明他们悖逆不信,也忍耐他们直到离世,再用福音审判他们。

神又如何在今时显明祂的义呢?就是通过圣灵重生。重生的人才能明白圣经,才能确信神称自己为义是真的,也能明白凡是信耶稣的,都被神称为义。这些人的集合才是真正的教会,基督的肢体。

6. 信才是坚固律法

【罗3:27】既是这样,哪里能夸口呢?没有可夸的了。用何法没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吗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【罗3:28】因为我们看定了,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【罗3:29】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【罗3:30】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,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。

保罗说到这里,得出一个结论,就是人没有可夸口的。若是神在乎人遵行律法,人就有口可夸了。有人拿信来夸口,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有,别人没有。这是他们不明白信是从神来的。如果信是自己做成的,像今天教会里面的基督教徒,他们一定要拿来夸口,这都叫立功之法。

【罗3:31】这样,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?断乎不是!更是坚固律法。

这句话常成为不信的人既要因信称义,又要守律法的根据,因为如果我们强调因信称义,他们就认为是废掉了律法。保罗果断回答,绝对不是!信非但不是废掉律法,反而是坚固了律法。

律法是否坚固,要看其功用是否达成。人颁布律法的目的是规范人的行为,使社会更有秩序。所以,守律法可以使律法得到坚固;如果人人都不守,那律法就是形同虚设。但神颁布律法的目的和人不同,其功用是叫人知罪,不再靠自己,转而信靠基督。

【加3:24】这样,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,引我们到基督那里,使我们因信称义。【加3:25】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,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。

一旦来到基督面前,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。所以才说,律法的总结是基督,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(罗10:4)。对这样的人来说,律法就是坚固的。如果人在律法面前跌倒,不能使他转向基督,反而心存幻觉,认为自己下次能守得住,这是律法的师傅不能把他引到基督面前。对这样的人来说,神的律法如形同虚设。他们其实是把神的律法和人的律法混淆在了一起,当然,能这样混淆是因为没有圣灵。

对我们这些承认在神律法面前无能的人,缴枪投降,甘愿受罚,与基督同钉十字架,这是坚固律法,而不是废了律法。不信的人,不承认自己在律法面前无能,明知守不住却还要死鸭子嘴硬,不甘心与主同钉十字架,这才是废了律法。改革宗的一位神学家就白纸黑字,不知谁给他的权柄,说摩西颁布的礼仪律法不需要守了,只要守什么道德律中的十戒。这不是明目张胆废掉神的律法是什么?但人能废神的律法只是一种幻觉,因为【来9:27】按着定命,人人都有一死,死后且有审判。